第六条

已修改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资源、园林、文化、宗教、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