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一)未办理建设规划方案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造型、立面、色彩、面积、高度、密度、容积率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