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遗址区域的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