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