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省、市、有条件的县和重点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上级保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被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