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垂钓等活动,或者擅自从事游览、体育运动、科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