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营业性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游艇所有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专用停泊码头(点)停泊的;(二)临时停泊的海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