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指使、强令违章作业或者干涉船长独立决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引航员不按照规定引航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法扣留或者吊销引航员职务证书;(三)擅自对机舱污水排放设备启封的,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