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遇险需要救助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报警。禁止谎报险情、恶意报警。

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发现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