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五十三条有效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遇险需要救助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报警。禁止谎报险情、恶意报警。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发现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