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航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碰撞、损坏航标的,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维护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