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航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碰撞、损坏航标的,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维护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