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水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交通等部门相互协作,督促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