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毒鱼、炸鱼、电鱼和拦河设栅捕鱼。

禁止使用鱼鹰、水獭在天然水域捕鱼。在特定水域确需使用鱼鹰、水獭或者电力捕捞时,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