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毒鱼、炸鱼、电鱼和拦河设栅捕鱼。禁止使用鱼鹰、水獭在天然水域捕鱼。在特定水域确需使用鱼鹰、水獭或者电力捕捞时,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