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在本市天然水域采捕国家、省重点保护濒危水生物种及其产品,以及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采集捕捞。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