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二条已修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由市或者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产养殖保护区以及保护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