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