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突出城镇与乡村的民族风格和地方文化特色,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清洁卫生、方便生产生活的文明城镇和乡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基本建设步伐,在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