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注重培养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注重在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时,对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在自治县招收,其中对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