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本地通用的汉语言文字,也可以满、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自治县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件名头、公章、牌匾并用满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