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本地通用的汉语言文字,也可以满、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

自治县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件名头、公章、牌匾并用满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