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各委、室、局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满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县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各委、室、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