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按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满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并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