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按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满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并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