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青岛市荣誉市民有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经受理推荐的部门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