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第六条已废止青岛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国人,视情况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长期居留许可;(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