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总量指标、削减数量和削减时限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