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渔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