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禁止饮食服务业的锅炉、热水炉使用煤和含硫量在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的重油,应当逐步改用燃气、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