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