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