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