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已废止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