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