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使用本条例第十九条条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申请重新检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