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条已修改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许可的项目有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