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无权或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海域的;(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三)将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依照前款规定收回的海域,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