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有效增殖、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