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