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海水养殖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