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