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除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进行产权调换外,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