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拆迁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一)属于被拆迁人的自住私有房屋;(二)被拆迁人在他处确无住房;(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足以让被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四)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拆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在楼层选择方面应当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