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