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