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