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拆迁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交通、消防、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还建、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调解。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