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确认的国有土地,已被单位和个人合法使用和管理的,应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暂时无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