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三章 计划免疫保偿第十九条已废止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发生相应传染病的,经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认定属实后作出决定,由医疗保健机构按合同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当事人对卫生防疫机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认定的结论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