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所用疫苗由卫生防疫机构统一管理和发放。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合格、有效的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疫苗。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