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预防接种,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

各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同级防疫保健机构提供所辖区域内常住、暂住人口的0-7岁儿童数、新生儿出生数、迁移情况等资料。

教育部门应协助防疫保健机构组织在所、园、校的适龄儿童、学生进行预防接种;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应执行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的制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