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和落实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防止水源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证供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洁工作,保证水质卫生。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进行二次供水现场卫生监督、监测。监测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