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查处:

(一)疫情影响面广、重大、复杂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流行的;

(三)造成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扩散的;

(四)区监督机构报请处理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