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四章 疫情报告与处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查处:(一)疫情影响面广、重大、复杂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流行的;(三)造成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扩散的;(四)区监督机构报请处理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