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有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