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有效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